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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校发〔20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按照学校要求,严格执行党委会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固定参加人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必要时可邀请通知相关列席人员参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学院党委秘书、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议并负责会务安排、会议记录、会议材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
会议必须有半数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会,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三条 会议议题须提前审定。议题可由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下同)、副书记、其他委员提出。提出的拟上会议题审定由党委书记审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下同)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议题一经审定,应指定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有关参会人员,及早做好准备。会前未确定的议题,会上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若遇紧急事项需临时动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员同意。
需要经党委会前置研究,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党委书记应于会前就议题和院长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
第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应上会的,必须上会;不需要上会的,坚决不上会。
第五条 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第六条 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后,应议而有决,形成明确的决策意见:对于具体议题,参会人员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需要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应及时正确处理,事后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七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汇报。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党委会决定和决议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九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汇报,学院党委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三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规定执行,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历史与社会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